
18±2℃,不得低于16℃。按照《潍坊市城市供热办理法子》第二十九条规定: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按照气温情况,供热行政主管部分能够做出调整采暖期的决定。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为18±2℃,不得低于16℃。供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元应当根据下列尺度向热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二)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因热用户拆修、粉饰等原因,以致供热量量不达标和形成相关丧失的,责任由热用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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