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通判是中国古代的官职之一,是“通判州事”或“知事通判”的省称,是由宋太祖创设而成,当初宋太祖设置该官职是为了加强对地方官的监察和控制,以防知州职权过重。通判也可以说是“知州副职”,而且是由皇帝直接委派以辅佐郡政的,有直接向皇帝报告的权力。
官制起始于宋朝时期,明朝期间为各府的副职,清朝时期则被称为“分府”。通判既是州郡官的副职,又具有汉代监御史(监郡)和督邮(监县)的双重监察作用。为了弥补知府管辖的不足,通常都是在边陲的地方设立通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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