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保险圈”出了一件“大事”。
此事一出,一下点燃了一些抵制保险小伙伴的热情,心里一阵窃喜,迅速搬好小板凳,准备看保险人的好戏:“让你们天天忽悠人,还保险避债,这下玩儿现了吧!”
再经过媒体的一通报道,这事儿感觉给做瓷实了。导致很多读者后台给我留言,问洒家是不是保险的“避债”功能真的消失了。
我......
本来这波不想营业的,既然大家有需求,那咱还是解读下这个引起大家关注的文件,说说文件颁布后对保险的影响,以及保险究竟还能不能“避债”。
先来说说这是个啥文件,这个文件的全称叫《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是由上海高院与八家在沪主要保险机构协商达成的纪要。从此之后,在上海,一旦被执行人有保险产品,要按照这个纪要相关的规定来执行。
那这个文件到底规定了啥?我认为,是做出了四个明确。
1、明确了人民法院要查询、冻结和扣划被执行人保险产品利益的,保险公司要予以协助;
2、明确了被执行人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为投保人的,可执行现金价值和红利;被执行人为被保险人的,可执行生存金;被执行人为收益人的,可执行受益人的生存金;
3、明确了执行的条件。投、被保人或受益人为同一人的,可直接执行;如果不为同一人,要保障其他人的保单赎买权益,给与15天的赎买期;
4、明确了免于执行的保单类型。重疾、意外、医疗等产品因为人身专属性强、保单现价低,一般不做划扣执行。
看完上面“四个明确”,可能有人会觉得,这不是坏了嘛,给安排得明明白白的了,“保险避债”不好使了啊。
关于“避债”这事,真不是这么理解的,我之前写过两篇文章来阐述保险的债务隔离功能,有需要了解的可以点击前往。
针对上海此次出台的《纪要》,我认为这对保险业(或者是保险销售)来说,不是利空,是利好。
至于观点,基于以下三点,供参考~
利好一:保险债务隔离的功能并未受到限制
首先明确一个事,也是我之前反复讲过的:保险避债是个伪命题,债是避不了的,不是说随便买份保险,以后欠债了就都不用还,要是这样,还要咱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干啥,直接买保险就得了是吧。但是,可以通过保险的提前规划,实现债务风险的隔离。
而实现债务风险隔离有三个前提条件,分别是:保费来源必须要合法、保险意图必须要正当、保单设计必须要合理。
那保险可以实现债务风险隔离的法律依据是啥?我们在这里还是再强调一次,基于以下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规定: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这条的意思是,指定了受益人的受益权优先于债权优先于继承权,也就是说被保险人欠了钱,他的死亡保险金,只要指定了受益人,不会拿来还债。
比如,张三投保了100万寿险,指定受益人为儿子小张,后张三欠李四100万,张三不幸意外,赔偿金100万不是遗产不需拿来偿债。
2、《民法典》第535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这条的意思是,对于人寿保险来说,不能被行使代位求偿权。
除此之外,保险的债务隔离作用更多的是通过合理安排投、被保人以及受益人,并通过投保人、受益人的变更来实现债务风险的隔离。保单的架构设计更是关键中的关键。
比如,企业家A担心将来企业经营出现问题,在没有欠债之前,把钱给父母或者给成年的子女,让他们作为投保人,通过合理的配置保单,把资金的控制权让渡给其他人,实现债务风险的隔离。
说到这里,其实保险在债务风险隔离上的效果,有点类似信托,就是把财产的控制权进行转移,来对抗未来可能出现的债务风险。
而《纪要》只是对被执行人的保险可以被执行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并未影响到保险可以实现债务风险隔离的前提和条件。
利好二:规定越细致对保险人来说越有利
有人可能会说,规定得越细对购买保险的投保人来说,不是越不好吗,根本就没有空子可以钻了啊。
钻空子,才是不安全的,钻完空子就得提心吊胆,万一空子被发现了、被堵上了咋整?要担心自己的保险到底能不能隔离债务风险。
我认为,买保险的初心就是买一个确定性,买的是心安和保证。不忘初心嘛~而规定得越细致,我们就越可以按照规定和要求去操作,就越可以保证购买的保险能实现我们的意图。
我们这里看个反面教材~上海之前,已经有江苏、北京、广东三个地市颁布了类似的文件,也都规定保险的利益可以被执行。但是前几家又都没有规定很详细,比如江苏规定: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包括依保险合同约定可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现金红利、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及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性权益。
大家有没有发现,这里没有做任何的区分,只做了笼统的规定,只要是属于被执行人的保险利益,都可以被执行。
现实中,被执行人的一些重疾险、意外险、医疗险也被执行了,而这些产品的现金价值很低,而保障性很高,人身属性强,一旦被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就失去了所有保障,确实不应该执行。
而上海本次就对重疾、意外、医疗等产品明确规定不做执行。其实对于大家购买最基础的保障产品是很大的利好,至少明确了这些保障产品是不被执行的,一旦出现重疾、意外,还可以有保险的保障。
利好三:倒逼保险从业人员越来越专业
现在是2省+2直辖市出台了明确的保险利益可执行规定,可以预见,随着国家法治的完善,未来一定会有更多的省份会出台相应的规定,或者最高院可能会出台全国的统一规定,以明确和规范保险利益的执行问题。
所以,只有保险从业人员越来越专业,越来越懂保险的运用和设计以及背后蕴含的法理,才能为客户设计更切合自身实际需要的保险产品、保险架构。才能真正实现保险的指定传承、稳定增值、债务风险隔离和婚姻家庭财产保全的法律功用。
未来,只有更专业的保险人,才能活下去、活得好。也只有一群更专业的人才能让保险这个行业更加欣欣向荣。
那怎么才能更专业,哈哈,关注我,一起懂法懂保险,一起专业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