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于2018年10月入职某网络科技公司,由于公司经营原因,2019年8月份公司告知张女士在家中工作即可,刚开始工资还可以按时发放,但后续至2019年11月份公司便没有发放工资,张女士找公司负责人询问,该负责人一直用各种理由推脱,要求张女士给点时间后续补发。后新冠yi情爆发,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经营困难,工资等效益变好再发。张女士经过多次与公司的沟通,公司都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发放工资。待yi情缓解,张女士想要去公司现场协商,但公司办公地点已人去楼空,公司负责人电话也无人接听,张女士十分着急,此时已至2020年5月份,便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希望能拿回被拖欠的工资。
张女士在等待开庭的期间,经常询问:“公司已经人去楼空,仲裁还有用吗?”相信这也是大部分读者内心的疑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缺席裁决即缺席开庭,劳动仲裁委员在穷尽一切送达开庭通知的方法后仍无法送达的,会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满后不论公司是否实际知悉都可视为送达,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即可在被申请人不出席的情况下进行开庭审理。
缺席开庭是好还是坏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且未作答辩、举证和质证,应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此时用人单位等于是放弃了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间接等于全盘承认申请人的主张和申请人提出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的胜诉的概率会大大加强。
所以好的方面是胜诉的几率提高了,也有不好的方面,那就是仲裁的时间会拉长,前后至少会延长5个月左右,而且后续的强制执行问题可能也会比较繁琐,需要我们劳动者有足够的耐心和强大的心里,但即使会损失一些时间,我们也绝对不能姑息这样的企业。当前我们国家的执行力度在不断加强,惩治老赖的方法手段也越来越多,相信这些无良企业觉不可能逍遥太久!